《关于贯彻落实<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(试行)>的通知 (鲁安办发〔2021〕47号)》规定,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(市、区)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、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、县管企业和其他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。
- 首页   /  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   /  
- 《关于贯彻落实<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(试行)>的通知 (鲁安办发〔2021〕47号)》规定,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(市、区)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、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、县管企业和其他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。